形容法律的成語 關(guān)于法律的成語 共收錄描寫法律的成語70條
成語標(biāo)題 | 成語解釋 |
大經(jīng)大法 | 根本的原則和法規(guī)。 |
出處:唐·韓愈《與孟尚書》:“其大經(jīng)大法,皆亡滅而不救,壞爛而不收。” | |
大明法度 | 明:嚴明;法度:規(guī)矩,制度。大力嚴明制度、法規(guī)。 |
出處:宋·王安石《上時政疏》:“蓋夫天下之大器也,非大明法度,不足以維持,非眾建賢才,不足以保守! | |
法不阿貴 | 法:法律;阿:偏袒。法律即使是對高貴的人,有權(quán)勢的人也不徇情。形容執(zhí)法公正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 |
出處:《韓非子·有度》:“法不阿貴,繩不繞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辭,勇者弗敢爭,刑過不避大臣,賞善不遺匹夫! | |
法不徇情 | 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執(zhí)法公正,不講私人感情。 |
出處:明·羅貫中《三國演義》第七十二回:“居家為父子,受事為君臣,法不徇情,爾直深戒。” | |
法出一門 | 指法律統(tǒng)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隨意變通。 |
出處:《藝文類聚》卷五四引晉杜預(yù)《奏事》:“法出一門,然后人知恒禁,吏無淫巧,政明于上,民安于下! | |
法無二門 | 指法律統(tǒng)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隨意變通。同“法出一門”。 |
出處:《金史·高德基傳》:“有犯罪當(dāng)死者,宰相欲從末減。德基曰:‘法無二門,失出猶失入也!粡摹! | |
法無可貸 | 指按法律不可寬恕。 |
出處: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一》;“強盜分別法無可貸、情有可原,殲渠魁、赦脅從之義也。” | |
化外之民 | 化:開化;民:民眾。文明地區(qū)以外的民眾,即沒有開化的民眾。舊時統(tǒng)治階級的偏見,指中國教化達不到、法律管不著的少數(shù)民族。 |
出處:《唐律疏義·名例》:“諸化外之人同類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! | |
結(jié)繩而治 | 原指上古沒有文字,用結(jié)繩記事的方法治理天下。后也指社會清平,不用法律治國的空想。 |
出處:《周易·系辭下》:“上古結(jié)繩而治,后世圣人易之以書契。” | |
金科玉律 | 科:舊指法律條文;律:規(guī)章,法則。原形容法令條文的盡善盡美。現(xiàn)比喻必須遵守、不能變更的信條。 |
出處:漢·揚雄《劇秦美新》:“懿律嘉量,金科玉條! | |
金科玉臬 | 臬,標(biāo)準,法式。原形容法令條文的盡善盡美,F(xiàn)比喻必須遵守、不能變更的信條。同“金科玉律”。 |
出處:聞一多《女神之地方色彩》:“各種各料雖互相差異,卻又互相調(diào)和,這便正符那條藝術(shù)底金科玉臬‘變異中之一律’了。” | |
金科玉條 | 科、條:法律條文。原指完美的法律條文。后指不能更改、必須遵守的信條。 |
出處:漢·揚雄《劇秦美新》:“懿律嘉量,金科玉條! | |
禁網(wǎng)疏闊 | 指法律過于寬容。 |
出處:漢荀悅《漢紀·哀帝紀上》:“及漢興,禁網(wǎng)疏闊,未之匡正。” | |
居官守法 | 舊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規(guī)。 |
出處:《史記·商君列傳》:“常人安于故俗,學(xué)者溺于所聞,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,非所與論于法之外也。” | |
口含天憲 | 天憲:指朝廷法令。比喻說話就是法律,可以決定人的生死。 |
出處:《后漢書·朱穆傳》:“手握王爵,口含天憲! | |
口銜天憲 | 比喻說話就是法律,可以決定人的生死。同“口含天憲”。 |
例直禁簡 | 法律或禁令簡單明了,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。 |
出處:《晉書·杜預(yù)傳》:“例直易見,禁簡允犯。” | |
率由舊則 | 率:遵循;舊則:老法規(guī)。完全依循舊規(guī)辦事。同“率由舊章”。 |
出處:《三國志·魏書·任城陳蕭王傳》:“萬邦既化,率由舊則! | |
率由舊章 | 率:遵循;舊章:老法規(guī)。一切按照老規(guī)矩辦事。 |
出處:《詩經(jīng)·大雅·假樂》:“不愆不忘,率由舊章! | |
賣法市恩 | 市:買。指玩忽法律而隨意寬恕罪犯以求得好處。 |
出處:元·白仁甫《梧桐雨》楔子:“某也惜你驍勇,但國有定法,某不敢賣法市恩。送你上京,取圣斷,如何?” | |
明婚正配 | 指經(jīng)過正式手續(xù)的婚姻,現(xiàn)指符合婚姻法規(guī)定的合法婚姻。 |
出處:元·楊顯之《瀟湘雨》第四折:“你小姐元是我崔文遠明婚正配許與侄兒崔通的! | |
明婚正娶 | 指經(jīng)過正式手續(xù)的婚姻,現(xiàn)指符合婚姻法規(guī)定的合法婚姻。 |
出處:元·關(guān)漢卿《救風(fēng)塵》第四折:“那里是明婚正娶,公然的傷風(fēng)敗俗。” | |
明媒正禮 | 猶言明媒正娶。舊指正式婚姻。 |
明媒正娶 | 明、正:形容正大光明。舊指正式婚姻。 |
出處:明·馮夢龍《古今小說》卷一:“論起初婚,王氏在前,只因休了一番,這平氏到是明媒正娶,又且平氏年長一歲,讓平氏為正房,王氏反做偏房,兩個姐妹相稱! | |
明正典刑 | 明:表明;正:治罪;典刑:法律。依照法律處以極刑。舊時多用于處決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。 |
出處:宋·呂頤浩《辭免赴召乞納節(jié)致仕札子》:“如是托疾,自當(dāng)明正典刑;如委實抱病,伏望天慈,放臣閑退! | |
目無法紀 | 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為,無法無天。 |
出處:清·孫雨林《皖江血》:“且爾搗毀學(xué)堂,亦屬目無法紀! | |
目無三尺 | 不把法制放在眼里。形容違法亂紀,胡作非為。三尺,指法律。古代把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,故稱。古代把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,故稱。 |
目無王法 | 不把國家的法律放在眼里。指人不受約束地胡作非為。 |
出處:清·吳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十三回:“他如何敢拿了去,要起贖身的價銀來,目無王法已極! | |
弄法舞文 | 弄、舞:耍弄,玩弄;法:法律;文:法令條文。指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條文,以達到徇私舞弊的目的。 |
出處: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:“吏士舞文弄法,刻章偽書,不避刀鋸之誅者,沒于賂遺也。” | |
欺公罔法 | 欺騙公眾,無視法律。 |
出處:明·凌濛初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十:“這一班光棍奴才,敢如此欺公罔法! | |
竊鉤竊國 | 偷鉤的要處死,篡奪政權(quán)的人反倒成為諸侯。舊時用以諷刺法律的虛偽和不合理。 |
出處:《莊子·胠篋》:“彼竊鉤者誅,竊國者為諸侯;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! | |
三茶六禮 | 猶言明媒正娶。舊指正式婚姻。 |
出處:我國舊時習(xí)俗,娶妻多用茶為聘禮,所以女子受聘稱為受茶。六禮,即婚姻據(jù)以成立的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征、請期、親迎六種儀式。參閱明陳耀文《天中記》卷四四、《儀禮·士昏禮》。 | |
深文附會 | 牽強而苛細地援引法律條文陷人以罪。同“深文傅會”。 |
深文傅會 | 牽強而苛細地援引法律條文陷人以罪。 |
深文曲折 | 歪曲地援引法律條文,不露痕跡地陷人于罪。 |
深文周內(nèi) |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條文,陷人以罪。 |
出處:清·錢謙益《兵部尚書李公神道碑》:“小大之獄,必以情本倫常依法比,不為深文周內(nèi)! | |
深文周納 | 周納:羅織罪名。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條文,把無罪的人定成有罪。也指不根據(jù)事實,牽強附會地給人硬加罪名。 |
出處:《史記·酷吏列傳》:“與趙禹共定諸律令,務(wù)在深文!薄稘h書·路溫舒?zhèn)鳌罚骸吧献辔穮s,則鍛煉而周納之! | |
繩之以法 | 根據(jù)法律制裁。 |
出處:《后漢書·馮衍傳》:“以文帝之明,而魏尚之忠,繩之以法則為罪,施之以德則為功。” | |
網(wǎng)漏吞舟 | 網(wǎng):漁網(wǎng),比喻法網(wǎng);吞舟:吞舟的大魚,比喻大奸。網(wǎng)里漏掉吞舟大魚。比喻法律太寬,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網(wǎng)。 |
出處:《史記·酷吏列傳序》:“網(wǎng)漏于吞舟之魚,而吏治烝烝,不至于奸,黎民艾安! | |
違條犯法 | 違犯法律條文。 |
出處:元·關(guān)漢卿《魯齋郎》第四折:“他做了違條犯法的事,昨已斬了! | |
違條舞法 | 違犯法律條文。同“違條犯法”。 |
舞詞弄札 | 猶言舞文弄墨。故意玩弄文筆。原指曲引法律條文作弊。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。 |
舞弄文墨 | ①玩弄法律條文,曲解其意。②玩弄文辭;耍筆桿子。亦作“舞文弄墨”。 |
舞文弄法 | 舞、弄:耍弄,玩弄;文:法令條文;法:法律。歪曲法律條文,舞弊徇私。 |
出處: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:“吏士舞文弄法,刻章偽書,不避刀鋸之誅者,沒于賂遺也。” | |
舞文弄墨 | 舞、弄:故意玩弄;文、墨:文筆。故意玩弄文筆。原指曲引法律條文作弊。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。 |
出處:《隋書·王充傳》:“明習(xí)法令,而舞弄文墨,高下其心! | |
舞文玩法 | 歪曲法律條文,舞弊徇私。同“舞文弄法”。 |
析律貳端 | 指曲解法律條文,妄生不實端緒,以加重人罪。 |
出處:《漢書·宣帝紀》:“用法或持巧心,析律貳端,深淺不平,增辭釋非,以成其罪! | |
析律舞文 | 指故意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條文。 |
出處:宋蘇舜欽《論五事·景祐四年五月七日閣門下》:“臣竊見州縣之吏,多是狡惡之人……清白者必多方以誤之,貪婪者則啖利以制之,然后析律舞文,鬻獄市令,上下其手,輕重厥刑。” | |
逍遙法外 | 逍遙:優(yōu)游自得的樣子。指犯法的人沒有受到法律制裁,仍然自由自在。 |
出處:巴金《探索集·再說小騙子》:“那些造神召鬼、制造冤案、虛報產(chǎn)量、逼死人命等等、等等的大騙子是不會長期逍遙法外的! | |
逍遙事外 | ①指犯法者沒有受到法律制裁。亦泛指做壞事或與壞事有牽連的人不受追查。②指置身事外,毫不關(guān)心。 |
出處:清·包世臣《致廣東按察姚中丞書》:“首禍正兇,逍遙事外。”魯迅《花邊文學(xué)·女人未必多說謊》:“關(guān)于楊妃,祿山之亂以后的文人就都撒著大謊,玄宗逍遙事外,倒說是許多壞事情都由她! | |
刑期無刑 | 刑罰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,從而達到不用開的目的。 |
出處:語出《書·大禹謨》:“刑期于無刑! | |
徇情枉法 | 徇:曲從;枉:使歪曲。曲從私情,歪曲和破壞法律,胡亂斷案。 |
出處:元·王謦《中書右丞相史公神道碑》:“使官吏一心奉公,而不敢為徇情枉法之私! | |
言出法隨 | 言:這里指法令或命令;法:法律。話一說出口,法律就跟在后面。指法令一經(jīng)公布就嚴格執(zhí)行,如有違犯就依法處理。 |
出處:毛澤東《陜甘寧邊區(qū)政府、第八路軍后方留守處布告》:“倘有不法之徒,膽敢陰謀搗亂,本府本處言出法隨,勿謂言之不預(yù)! | |
以法為教 | 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條文充當(dāng)教育的內(nèi)容。 |
出處:《韓非子·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國,無書簡之文,以法為教! | |
以殺去殺 | 用嚴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。 |
出處:《商君書·畫策》:“以殺去殺,雖殺可也。” | |
以殺止殺 | 用嚴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。 |
出處:《商君書·畫策》:“故以戰(zhàn)去戰(zhàn),雖戰(zhàn)可也。以殺去殺,雖殺可也! | |
以身試法 | 身:親身,親自;試:嘗試。試著親身去做觸犯法律的事。指明知故犯。 |
出處:《漢書·王尊傳》:“明慎所職,毋以身試法! | |
以身試險 | 身:親身,親自;試:嘗試。試著親身去做觸犯法律的事。指明知故犯。 |
出處:《漢書·王尊傳》:“明慎所職,毋以身試法! | |
引律比附 | 古代法律用語。援引律令,類比定罪。 |
玉律金科 | 律:規(guī)章,法則;科:舊指法律條文。原形容法令條文的盡善盡美,F(xiàn)比喻必須遵守、不能變更的信條。 |
出處:漢·揚雄《劇秦美新》:“懿律嘉量,金科玉條! | |
約法三章 | 原指訂立法律與人民相約遵守。后泛指訂立簡單的條款。 |
出處:《史記·高祖本紀》:“與父老約,法三章耳;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!薄稘h書·刑法志》:“高祖初入關(guān),約法三章! | |
正法直度 | 度:標(biāo)準。嚴正法律,統(tǒng)一標(biāo)準。 |
知法犯法 | 知道法律,又違反法律。指明知故犯。 |
出處:清·吳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好僧官老爺!知法犯法!” | |
執(zhí)法不阿 | 阿:迎合。執(zhí)行法律公正無私,不屈從權(quán)勢。 |
執(zhí)法如山 | 執(zhí)行法律象山一樣不可動搖。 |
祖宗家法 | 封建時代祖先制定的家族法規(guī)。 |
出處: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一卷第一章:“不要說好是妃子,就是皇后,也嚴禁尋國事說一句話。這是規(guī)矩,也叫做‘祖宗家法’! | |
作奸犯科 | 奸:壞事;科:法律條文。為非作歹,觸犯法令。 |
出處:三國蜀·諸葛亮《出師表》:“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,宜付有司論其刑賞。” | |
作奸犯罪 | 為非作歹,干犯律條。 |
出處:司馬紫煙《荒野游龍》第二章:“她不禁一嘆道:‘月黑風(fēng)高,正是作奸犯罪的好時刻,老天爺好象在幫壞人的忙呢!’” | |
急急如律令 | 本是漢代公文用語,后來道士或巫師亦用于符咒的末尾。如同法律命令,必須立即遵照執(zhí)行。 |
出處:唐·白居易《祭龍文》:“若三日之內(nèi),一雨滂沱,是龍之靈,亦人之幸。禮無不報,神其聽之!急急如律令。” | |
竊鉤者誅,竊國者侯 | 偷鉤的要處死,篡奪政權(quán)的人反倒成為諸侯。舊時用以諷刺法律的虛偽和不合理。 |
出處:《莊子·胠篋》:“彼竊鉤者誅,竊國者為諸侯;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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